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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09民初488号

刘晶晶与晟旭海工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晶晶;晟旭海工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9民初488号

原告:刘晶晶,女,汉族,1987年3月15日生,现住唐山市。

被告:晟旭海工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再生资源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艳辉。 原告刘晶晶与被告晟旭海工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刘晶晶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晶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晶晶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刘晶晶负担。

审判员  刘雪琳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郑 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