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9民初488号
原告:刘晶晶,女,汉族,1987年3月15日生,现住唐山市。
被告:晟旭海工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再生资源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艳辉。 原告刘晶晶与被告晟旭海工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刘晶晶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晶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晶晶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刘晶晶负担。
审判员 刘雪琳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郑 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