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625执834号
申请执行人:李桂花,女,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执行人:盖和刚,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执行李桂花与盖和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3692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4620元、申请执行费5507元。本院2018年8月10日立案执行,2018年8月1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2018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限制消费名单。经两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扣划被执行人盖和刚银行存款14007.18元并完成过付,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其他存款,互联网银行内无余额,名下无登记的不动产信息和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可变现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新江
审判员 栾建国
审判员 郝同友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周晓丹
书记员李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