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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802刑初513号

被告人侯大吉、赵哲峰、王凯犯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1-01-18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强迫交易
当事人
侯大吉;赵哲峰;王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晋0802刑初513号 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大吉,男。2018年4月15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武臻,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哲峰,男。2018年4月15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毛建公,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凯,男。2018年4月15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刑二刑诉[2018]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大吉、赵哲峰、王凯犯强迫交易罪一案,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永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大吉、赵哲峰、王凯及被告人侯大吉的辩护人武臻、被告人赵哲峰的辩护人毛建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盐湖区安邑办事处某小区建成以来,时任安邑西街大队第八居民组组长的被告人侯大吉伙同被告人赵哲峰、王凯等人恶势力团伙以某小区建设在安邑西街第八居民组的土地上为由,制定某小区业主的上料工程只能由该团伙施行的霸王条款,垄断某小区A区的上料工程,侯大吉将某小区A区5号、6号、9号、10号、11号、16号楼的上料工程分给吴某某(另案处理),将12号、13号、14号、15号楼的上料工程分给高3某(涉案在逃)等人,将7号、8号楼的上料工程分给被告人赵哲峰、王凯、侯某(涉案在逃)。该团伙通过阻挡业主自行购买的建筑材料进入小区,结伙阻拦业主自行上料,堵某小区地下车库等方式,导致小区居民无法正常自主上料,并在居民中造成极大恐慌,垄断某小区业主的上料工程,收取高于市场价格的“上料费”。 现查明,自2015年起被告人侯大吉、赵哲峰、王凯强迫某小区A区业主装修上料16户,总计金额86800元。 被告人侯大吉纠集被告人赵哲峰、王凯等人形成相对固定的犯罪团伙,在建筑领域内使用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大吉、赵哲峰、王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及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要求,提起公诉,请依法被判处。 被告人侯大吉对起诉书的指控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侯大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阻挡业主自行购买的建筑材料进入小区,结伙阻拦业主自行上料,堵某小区地下车库等方式,导致小区居民无法正常自主上料,并在居民中造成极大恐慌,垄断某小区业主的上料工程”证据不充分;指控被告人收取上料费远高于市场价缺乏事实依据;认定强迫交易金额86800元证据不足;被告人侯大吉不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 被告人赵哲峰对起诉书的指控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赵哲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哲峰涉嫌强迫交易罪的事实不清。被告人赵哲峰最终获得的利润并不过高,达不到构成强迫交易罪的“情节严重”。本案某的房子出售速度和数量并未受到影响,没有给开发商造成负面影响,也没有出现强迫人身伤害的事情,建议对被告人赵哲峰免予刑事处分。 被告人王凯对起诉书的指控未提出异议。但辩解其有自首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1年,运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房地产公司)在运城市盐湖区韩信路与铺安街交汇处开发某住宅小区,该小区所占用之地原为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西街居委会第八居民组的土地。2011年8月10日,时任该居民组组长的被告人侯大吉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某A区施工责任协议”,约定“工地施工供料干活,全部交给侯大吉负责安排协调处理。工地结算款项,必须有队长侯大吉签字,方能结算。”2014年6月,某A区竣工后,被告人侯大吉又向某房地产公司提出要垄断该小区住户装修上料业务。之后,该公司筹备某小区的物业负责人乔1某受某房地产公司委托与“上料方负责人”侯大吉签订了一份“上料服务管理协议书”,约定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40元(包括水泥、砂石)”收取业主上料费用的霸王合同。之后,被告人侯大吉委托被告人赵哲峰负责该小区A区7号、8号住宅楼住户上料业务;委托吴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该小区A区5号、6号、9号、10号、11号、16号住宅楼住户上料业务;委托高3某(另案处理)负责该小区A区12号、13号、14号、15号住宅楼住户上料业务。在被告人侯大吉组织多人垄断某住宅小区11幢住宅楼宇住户装修上料业务期间,利用小区物业、门卫保安日常管理工作,垄断上料业务,逼迫住户业主被动接受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上料交易,引起该小区住户业主的强烈不满。2017年5月27晚,该团伙成员高3某借故将一辆黑色无牌奥迪A6L轿车横堵在某住宅小区西区车库门口,滞留3、4个小时,致使大量业主无法进入车库停车回家。 现查明,被告人赵哲峰在其“管理”的7号、8号住宅楼住户上料业务期间,伙同被告人王凯以及侯某(在逃),强迫住户业主孟某等21户进行上料交易,其中与16户业主交易金额为86800元。 另,A区12号楼上料9户;A区13号楼上料5户;A区14号楼上料8户;A区15号楼上料4户。 综上,自2014年6月,被告人侯大吉利用其担任居民组组长身份,网罗本组与其关系好的被告人赵哲峰、王凯以及高3某、吴某某等人,以房地产开发公司占其居民组土地为由获取工程项目,利用与小区物业签订的霸王合同,垄断小区住户装修上料业务,逼迫住户强行交易,否则将无法施工。形成了盘踞在某住宅小区,以被告人侯大吉为首的,被告人赵哲峰、王凯以及高3某、吴某某等人为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团伙。 以上事实有如下已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所证实: 被害人陈述 1.2018年4月12日,侦查人员对孟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房子位于盐湖区某小区×室,房子大小120平方米。我是2016年5月份上料装修,2017年5月份入住某小区。2016年5月份,我去某小区物业交装修保证金,物业工作人员给了我一个电话号码,并说小区统一由此人上料,让我和这个电话号码主人联系上料。我给这个电话号码打了电话,这个号主给我说了下上料费,是按45元一平方米收取,我是一楼,不收取楼层费,总计大约5000元,我问能便宜吗,他很难说话,说了一堆后只给我便宜了几百元,说好价格后我就去外地出差。上料时,是我一个朋友帮我在家里招呼的,我只有上料人一个电话号码,不知道他的详细信息,只知道他是安邑西街的人,其他信息我不知道。小区统一由那人上料,而且我也知道自己上料根本不能上,就进不了小区,上料活是暴利,只能由他们这种本地人来干。上料人没有给我们出收据。我不愿意找物业给我指定的人上料,那比正常价格贵,我还不能自主选择,只能被迫接受此人上料。 2.2018年4月12日,侦查人员对赵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家在某小区×室,建筑面积143.8平方米,实际面积大概120平方米左右。我是2016年7月份上的料,当时我到物业上办理手续,物业给我说业主不能自己上,必须由物业指定的人,就给我一个电话,我们就和电话的人联系,人家要6900元,我们嫌太贵,于是找来一个关系给这个上料的人说了花了5000元,我们要票,他们说没票,就给了他5000元。我也知道自己上的话会便宜很多,但业主自己根本没法上,只能由这些人上。据物业上的人说上料的人安邑西街的人,物业还说你找关系吧。我不是自愿让指定的西街人上料,虽然他们没有威胁、恐吓我,但我们业主肯定没法上,这都是潜规则。我还记得2017年的时候,我们小区其他业主要自己上料,就被挡住了,还发生了吵架和冲突。 3.2018年4月12日,侦查人员对任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的房子是在盐湖区某小区×室,面积有126平方米。2016年1月份,我去某小区物业办事,物业工作人员对我说,要上料必须要让他们指定的人来上料,不能自己上料。我是外地人,没办法只能按照物业说的做。物业给我了一个电话号码,让我打电话联系,我当时有事在太原,就委托我一个朋友处理。我朋友具体和上料的人接触的,后来我听说上料的要6000元上料费,我朋友给他搞价,他口气很硬,不给便宜,上完料我朋友向他要收据,也被强硬的拒绝了。我也是被迫找的物业指定的人,我不愿意让他们上料,他们要价太高,我家自己上料的话就只用4000元,但是他们要6000元,而且最后给我们上的料也不够,还不给我补。 4.2018年4月12日,侦查人员对梁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家是在盐湖区某小区×室,建筑面积143.8平米,室内面积大概120多。我是2015年10月份上的料,当时到物业上办的入住手续,物业上的人说业主不能自己上,必须用物业提供的人,我就和物业给的人联系,当时这个人要的很贵,具体多少钱我忘了,后来我找的关系,交了5000元钱现金,给他们要票他们没有。我们知道自己上料的话很便宜,但是业主自己根本没法上,只能由这些人上料。据物业上的人说上料的人是安邑西街的,物业上的人说要是找关系能便宜点。我不是自愿找这些人上料,但上料的人没有威胁、恐吓过我们,不过我们业主肯定没法上,这些都是潜规则,没有其他办法,都是被迫的。 5.2018年4月12日,侦查人员对兰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家在盐湖区某小区×室,建筑面积是120平米,室内面积100平方左右。我是2015年7月份装修上的料,当时我儿子到物业上办手续,物业的人员给我儿子说,业主不能自己上料,必须由物业给的电话的人上料。后来我儿子就联系那个人,人家要的很高,没有办法,我儿子找了不少关系,最后要了4600元,但是没给任何票据或收据。我们也知道自己上的话便宜很多,但是业主根本上不了。据物业上的人说,上料的人是安邑西街的,物业上的人说要是找关系能便宜点。我不是自愿找这些人上料,上料的人没有威胁、恐吓过我们,但是业主肯定没法上,这些都是潜规则,我只能认可,让他们上料。 6.2018年4月12日,侦查人员对王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家在盐湖区某小区×室,建筑面积是125平方,室内面积大概100平方米左右。我们是2015年7月份装修上的料,当时我们到物业上办手续,物业上说业主不能自己上料,必须由物业给的电话的人上料。后来就联系那个人,人家要的很高,要6000元,没有办法,之后找了不少关系,最后要了5000元,但是没给任何票据或收据。据物业上的人说上料的人是安邑西街的,物业上的人说要是找关系能便宜点。我不是自愿找这些人上料,上料的人没有威胁、恐吓过我们,但是业主肯定没法上,这些都是潜规则,只能认可他们上料。 7.2018年4月12日,侦查人员对董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的房子位于某小区×室,建筑面积140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100多平米。2014年5月份,我从物业接到房,当时我们一个亲戚知道安邑村一个人管我们小区的上料,就直接找到那个人,经过几次说好话,那个人最后收了我家3500元。然后安排人给我们家上料,这钱给的现金,对方没开票。我不知道他们具体名字,只知道是安邑村本地的,小区上料都是安邑村本地人霸着,业主无法自己上料,而且我们有熟人能说话,相对其他人便宜点。上料费包括沙、水泥、原料前以及工人工钱。虽然收得贵,但是没办法,只能由他们干。 8.2018年4月18日,侦查人员对贾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家房子位于某小区×室。2016年6月的时候,我找到物业上的乔1某说上料的事,当时我给乔1某说你们用的沙没有我的好,我想自己上料,当时乔1某说不行,小区内的上料都是安邑西街的人干的,业主不能自己干,我没有办法就说那沙和水泥由我买,上料的话让你们干,乔1某还是不行,说必须由小区指定的人干。我当时着急入住,不得不同意。当时乔1某给了我一个上料卡,上面登记一个电话,对方给我要8000元,后来找到乔1某,最后收了6000元。后来我装修下来还少一些沙,就找乔1某说再上一些,但是上料的人还要收钱。我很气愤,就找到乔1某说,最后乔1某说要不你给上料的人两条烟吧,我没有办法最后又给了几百元钱。第一次6000元现金给了乔1某,后面的几百是给的上料的人,两次都没有开收据。 9.2018年4月12日,侦查人员对王1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的房子是某小区×室。我是2016年从物业取得钥匙,7月份开始装修,面积120平方米,室内实用面积90平方米左右。我去物业领钥匙时,物业让我缴纳各种费用后,开了一个上料单给我,说只能由上料单上的人上料,业主不能自己上料。然后我就打电话和对方联系,对方要5300元,我跟他说好话,最后便宜了300,上完料后我给了5000元现金。由小区物业指定上料的人,业主不能自己上料,这肯定不合理,但是业主也没有办法,只能忍受,因为以后还要在这里住。 10.2018年7月4日,侦查人员对姜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的房子是某小区×楼东户,房屋建筑面积140平。2016年4月,我把房子装修上料包给装修公司了,装修公司的人在上料时给我打电话说小区不让进,有人承包了小区上料的活,必须找承包的人。当时我不在小区,听他们说的,工人说他们自己上料便宜,让小区专门上料的人上料会很贵,我没办法,让工人联系了某小区专门上料的人,具体都是工人联系的,我不清楚。我家上料花了7000元。 11.2018年8月9日,侦查人员对证人芦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的房子是2012年购买的,2015年上料装修,位于盐湖区某西区×室,房内面积158平方米。当时我去小区物业问怎么上料,物业说不让业主自己上料,必须找专门管的人,而且要先开一个上料单,我给对方打电话说,对方说我那个楼层和面积需要一万元左右,我说太贵了,想自己上料,但是对方说小区占他们的地,必须由他们上料。我当时着急装房子,而且以后经常居住在这里,怕得罪地头蛇,就一直给对方说好话,最后收了8000元,被迫同意了。但是没有开票据。当时我不同意让他们上料,但是害怕被骚扰,被迫同意的。当时对方来了很多人,围着我说不让我自己干,我受到了威胁、胁迫。 12.2018年7月6日,侦查人员对李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房子位于盐湖区某西区×室,房屋面积160平方米,2015年购买,2017年4月份左右上料。当时我和我母亲去物业问上料的事,物业说小区不让业主自己上料,必须找指定的人,给一个上料单上面有对方的电话。对方说我们这个需要6500元,因为着急装房子,我就同意了。我是微信给他们的,没有开发票。我当时打听了,小区上料就是安邑本地人垄断,业主不能上料,所以一直没有说,我不是自愿的,因为怕得罪他们以后惹下麻烦,就只能这样,最后装完了剩下一部分没有用完,对方也不管,又给我们要了100多元才运下去。 13.2018年8月29日,侦查人员对张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2013年购买的某小区×室,2015年初的时候上料的,当时我找到物业,他们给我了一个电话,让我联系管上料安邑本地人,对方要7500,我说我自己上料3000多,对方说这里的上料的都是他们干,我自己不能干,然后我就给他们说好话,最后是6000多。没有给我们开收据。平时他们就开着工具车在小区里面来回转,我自己送料的话肯定被阻拦。他们收费贵,我不愿意让他们干,但是不干的话房子都住不上。 14.2018年10月25日,侦查人员对孙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的房子是在某西区×室,房间面积240平方米,2015年买的,2016年3月左右上料装修。当时我已经联系外面上料的工人把料都准备好了,开着一辆货车送到某小区,准备上料,这时有三、四个人把我拦住,其中一个领头的带着他儿子,还说小区的料必须他们来上,他说要一万元。因为我的料是我朋友送的,找几个工人自己干几百块钱就能上料,我不同意,但是他们拦着不让我们进去。后来我家里人害怕他们报复,就找人给他们说好话,他们这些楼霸最后说工钱5000元,我就被迫接受了。他们一群人出来阻拦,对我产生了威胁,而且得罪他们的话,影响我们以后居住,所以只能接受。 15.2018年10月19日,侦查人员对证人史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的房子位于某西区×室,房屋面积143平方米,2014年购买,2014年9月26日上料装修。当时我去物业领钥匙,问上料的事,物业告诉我一个电话,让我联系,我联系后,对方说要6600元,我提出自己上料,他们说小区的上料都是他们干的,还对我说要是自己上料的话可以试试之类的话,我当时就害怕了,给人家说了好话,最后便宜了200元,收了6400元,他们给我开了个收据。我受到了胁迫、威胁,我也害怕他们报复。 16.2018年10月23日,侦查人员对王×所作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的房子是在某西区×室,面积135平方米,2015年购买的,2016年秋季上料装修。当时我去物业问怎么上料,物业说小区外面的人上料就上不成,找小区专门管上料的人,给我开了一个上料单,当时上面写着两个上料的人,我怕他们收费高,就给我一个亲戚找关系给上料的人说话,希望能便宜,但没有说下来,之后管上料的楼霸说需要6500元,我无奈被迫同意了,他们说我家还有半层楼要多收300元,一共收取了6800元,我是被迫接受的这种霸王条款。 17.2018年10月24日,侦查人员对郑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的房子在某西区×室,面积126平米,2015年购买,10月上料装修,当时我去小区物业取钥匙,问上料的事情,工作人员指着桌子上贴着的一张纸,上面写着每个楼号以及对应的管上料的人的电话,我就和他们联系,对方说我这个需要6000元,我说太贵了,提出要自己上料,他们说不可能自己上料,同时还给我说不信你试试。我没办法托人说了好话,最后便宜500元钱,我被迫同意了,之后给了现金5500元,没有开票据。2017年5月27日晚上11点多,因为小区内有一户业主没有通过这些楼霸上料,他们知道了就开着奥迪车来小区,找到管车库的老汉骂他,还堵了车库很久,后来有人报警了,警察来了以后,这个人还坚持要挡车库,后来来了一车公安局的机动队员穿着防弹衣,同时调来一辆拖车把那个人的车拖走了,整个过程持续两三个小时,小区很多业主都被挡在小区外,回不了家。这帮上料的在小区可厉害了,都是楼霸。 (二)证人证言 1.2018年4月20日,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民警李森、段斌出具的“抓获经过”,主要内容为:2018年4月14日,分别将侯大吉、赵哲峰在其家中抓获;将王凯传唤至安邑派出所后,将其抓获。 2.2018年8月20日,侦查人员对证人李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07年9月1日至2018年7月30日之间,我担任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2012年某小区开盘以后,吴某某是安邑西街8组的组长,在他之前是侯大吉,我们某小区从开盘到现在都是侯大吉和吴某某各自领一伙人进行上料管理。2014年3月,某小区一期6栋楼基本建设完成。到了8月份左右,侯大吉和吴某某等人多次到公司要求干上料的工程,我就安排公司副总冯1某处理这件事,后来他们说好对小区内的6栋楼进行平分,后来小区又建成了六栋楼,侯大吉和吴某某两人又分了一次各三栋。因为某小区占的是安邑八队的地,侯大吉和吴某某都当过队长,他们说自己是失地农民,前期干了工程,小区盖起来后,又要干上料工程。当时运城的行情就是这,当地人就干上料活,如果不让干,就在小区闹。当时乔1某在会上说过这件事,我觉得属于物业部门直接就能管理的事情,就在会上交给他们自己解决了。因为物业当时刚成立,没有章子,乔1某是物业经理,就签了乔1某的名字,实际能代表物业部门。协议上40元是物业部门制定的,当时制定的时候要求尽量不要太高,主要怕这些上料的乱收,给他们设一个上限。小区物业没有不让业主自己上,侯大吉、吴某某说要管小区的上料工程,因为不敢得罪他们,就让他们管了,业主要自己上料,只要侯大吉、吴某某同意就能上,小区物业不会阻拦。 3.证人乔1某证言。 (1)2018年4月12日,侦查人员对证人乔1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从2014年3月份在某小区担任物业经理直到2016年6月31日。当时小区只有A区有业主入住,A区统一由安邑人侯大吉、吴1某负责上料,B区入住时我已不是物业经理,我听说是安邑人王2某上料,具体情况我不知道。侯大吉、吴1某具体是怎么操作承揽小区统一上料我不清楚,他们按楼层数把A区平分,每人负责部分楼层,总面积二人是平分的,当时的价格每平方米不能超过40元,从一楼起,每加一层一平方米加一元钱,每平米收取的费用加到了45元,其他费用照收。小区业主肯定不愿意,他们要的价格太高了,还有不少业主嫌他们的上料费太贵都反映到我跟前来,我出面找侯大吉和吴1某让他们给业主少了些上料费这些业主才作罢。没有其他人能干小区的上料活,业主也不能自行上,运城现在都是这种情况,占了本地人的地就得让本地人干活,小区占了安邑的地,就得让安邑人上料,其他人来小区上料都会被捣乱、阻挡,业主更不想招惹他们本地人,给自己带来麻烦,所以业主也被迫只能找侯大吉、吴1某上料。在我当物业经理期间,最多是业主嫌价格贵找到我跟前,我出面找侯大吉和吴1某,他俩买我的面子,给业主便宜些。但2017年7月份左右,我听小区保安说A区有家业主要自己上料,但没有上成,A区地下车库还因此被安邑人给用车堵了,具体是谁堵的我不知道。因为他们是本地人,而且还是村干部,一般来小区入住的业主都不愿招惹本地人,才造成现在这种情况。我不知道侯大吉和吴1某收取的上料费,钱都是他们自己收,用在什么地方我不知道,他们只是按每平米2元给我们物业交电梯使用费。 (2)2018年8月13日,侦查人员对证人乔1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3月份至2016年6月份,我在某小区担任物业经理。当时物业公司没有成立,我属于运城某房地产公司的员工,公司安排我临时负责某小区的物业,所以物业没有印章。我和侯大吉、吴某某他们签订的协议,是公司安排的。2014年6月份,在公司每周六的例会,总经理李某某,副总冯1某、王凯,办公署主任高民强等人都参加了会议,我在会上提出物业现在人太少,业主自己上料把电梯弄得都是沙子水泥,管理不便,希望能再招一些人到物业,然后大家进行讨论,最后总经理李某某说招人是一方面,上料这部分让侯大吉等人进入到小区管理,因为某小区占得是安邑西街八组的地,侯大吉和吴某某一个是村里副书记、一个是队长,他们要干工程,公司只能同意,最后就同意他们进小区了。开完会后,公司安排我了解市场价格,我安排手下员工出去了解情况。大运外滩首府小区业主就是自己上料,御景华庭小区是当地人统一上料,每平方米45元,关铝花园小区是当地人统一上料38元每平方米,公司开会要求费用不高不低,定在中下水平,我就按照40进行了确定。开完会后,侯大吉和吴某某找到我说每平方米收费40元太低,要求收45,按照楼层升高增加,我没有答应。后来由业主到物业反映过他们上料的收费太高,但是我管不了。经我了解,当时一方沙子70元,一吨水泥280元到290元之间,以及工人钱。以130平方米的房子为例,成本两千八百元左右,当时指定收费标准的时候就没有考虑到实际利润会这么高。利润都是侯大吉、吴某某拿走了。他们只向公司按照每平方米2元的价格交电梯使用费。 (3)2018年8月17日,侦查人员对证人乔1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当时这些管理上料的人在某小区的地下车库出入口自己搭建了一个彩钢瓦小房,房子上用油漆写着上料,并留着他们的联系方式。他们搭建的时候没有经过小区同意,因为那块地方属于安邑西街,他们自己建的,没有给物业说。某小区内要上料只有这一个进出口,他们在这里搭建一个专门的房子,方便他们进行管理,能看住业主,防止业主自己上料。 4.2018年4月12日,侦查人员对证人姚1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2016年7月26日,从某房地产公司调到某小区当物业经理。某小区A区从2014年份陆续开始交房,B区从2016年正式开始交房。我来之前,整个A区、B区都是由两个安邑的人上料,这两个安邑人一人上一个区。业主上料的时候,一般会给物业打电话,物业就把这两个上料的电话提供给业主。业主装修不能自己上,如果业主有关系或者找人说情了,就会少交点上料费用,绝大多数业主都是由这两个安邑上着呢。目前,我们整个某小区已经办理了装修手续的大概400户左右,其中A区(西区)住户比较多,**才开始交房,大概才100户左右。我之前的物业经理叫乔1某,他现在是销售经理,公司没有安排我管理上料这块业务。物业在小区业主上料的时候收每平米2元的电梯上料费,一般是安邑上料的人,从业主那里收的上料费后,定期到物业客服上结算。 5.2018年4月12日,侦查人员对证人侯1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在某小区物业工作,任物业副经理。从2016年3月份开始工作至今,一直都在物业上工作负责绿化,安保负责了两个月了。我不知道其他人怎么上料的,我家房子在某小区×室,面积是142平米。装修时,我们物业客服给我上料的电话,当时联系上料的人过来商量价钱40块钱一平方,他们提供水泥、沙还有我自己购买的地板砖、装修材料都上到家,他们当时给我要5600元。最后结账时,我找了熟人搞了价,便宜了1500多。我个人算了一下成本价,大概就是3000元多一点,他们给我要5600元有点高了,我觉得不合理。我听说我们自己找人上料,料就进不了小区,再一个我们以后就住在小区里面,害怕这些人再捣乱。侯大吉、赵2某、李2某、王2某这几个人我最近才认识的。侯大吉的孩子在小区有房,他好像还挂着公司副总,是安邑西街副书记。王2某在小区里拉垃圾。李2某住在小区里,应该是安邑西街6队队长。赵2某在小区里也有房,不清楚他在小区做些什么。2017年初,我听说小区一家住户因为上料的事情报了警,具体怎么处理的我不太清楚, 6.2018年4月12日,侦查人员对证人常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2017年5月到盐湖区某小区物业当会计,主要负责收取要入住的业主的物业费等。一般流程是业主拿着售楼部开的移交单,移交单上登记业主信息,所购房屋信息,到我们物业接房,向物业缴纳装修押金1500元,装修垃圾清理费3元一平米,第一年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后,物业总管带着业主去房间看一下,确认没有问题后,给业主交房。同时物业给业主开具收钱的收据以及上料单。上料单上记载的是业主房间位置、楼层、面积等,以及在小区管上料的人的电话,上料单是另一个人开的。上料的B区是王2某,A区记不清楚了。我来上班的时候物业就给业主开这个单子,我不知道为什么,业主不能自己上,要上料的时候联系王2某等人,具体上料是王2某等人管。王2某去年交了1万多元,我给他开了收据。王2某在B区给业主上料的部分钱要交物业,我开的票据上登记的就是上料费,一万多元是物业主管邓某计算出来的。 7.2018年4月12日,侦查人员对证人邓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在某小区物业工作,是客服主管。从2014年开始工作至今,一直都在物业上工作。A区从2014年开始交房,并有住户装修,B区从2016年开始交房,也有住户装修。一般情况都是小区业主来物业问我们怎么上料,我们会给A区7、8、12、13、14、15号楼业主提供名叫赵2某的人电话,给A区5、6、9、10、11号楼业主提供名叫吴队(不知道姓名)的人电话,让A区业主分别找赵2某、吴队上料。给B区所有楼号的业主提供名叫王2某的人电话,让B区业主找王2某上料。但实际上A区7,8,12,13,14,15号楼上料负责人是侯大吉,A区16号楼是谁负责上料我记不住了,B区上料负责人是李2某。把他们电话给业主后,业主就自行和他们联系上料,具体上料事宜我们不插手。侯大吉、赵2某、李2某、王2某他们五人都是安邑人,具体是安邑什么地方人我不知道。我们只收取电梯损耗费,侯大吉、吴队和李2某会定期来物业给我们交电梯损耗费,有时候他们上了十几家后给我们交一次,有时候他们上了二、三十家后给我们交一次,我们按每平米2元的价格向侯大吉、吴队和李2某收取电梯损耗费。具体多少户侯大吉、吴队、李2某等人上料我记不住,但侯大吉吴队、和李2某向物业总共上交多少电梯损耗费在物业账上有记录。 8.2018年4月12日,侦查人员对证人葛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9月份开始,我到某小区物业公司上班至今。一般情况下,业主办完手续之后,我们会给业主开一个上料单,上料单上就有上料人的电话,我们会给业主说让他们自己和上料单上的电话联系,之后我们就不管了。我不知道具体谁上料人叫什么名字,东区就是一个姓王的人负责上料,西区这边上料人很多,每栋楼都不一样,我记不清楚了。上料单在我们客服的电脑上,有业主过来办理上料手续,我们只需要按照固定格式把业主的房号填进去,然后给业主出一份就好了。 9.2018年8月13日,侦查人员对证人赵3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3月份某小区刚建成,我的朋友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李某某叫我去小区招呼,我就过去担任副经理,分管保安,干到2017年11月份离开。我知道有两伙安邑本地人包揽小区的上料工程,但是具体操作我不知道。那两伙领头的分别是侯大吉、吴某某,手下是赵哲峰、王凯、高3某、吕某等。物业经理姚1某让我通知保安,让上料的业主去物业开一个上料单再上料,没有上料单的不能进入小区上料。因为有几个业主进入小区自行上料,没有通过安邑本地管上料的人,那些人不高兴了,在小区里面闹事,还把拉料车出入的地下车库挡住了,这些人还到物业要求保安配合,因为害怕他们破坏,就答应让业主统一开上料单。2017年4、5月份,好像是赵哲峰、高3某到办公室说现在业主还有人自己上料,要在小区里面挡,我说不可能,你们自己要挣钱,凭什么我们帮你们拦业主,就拒绝他们。这些人平时就在小区里面巡逻,还在拉料车出入的地下车库来回转,发现有业主自己上料就过去阻挡,以某小区占他们村里的地,自己是失地农民,要干上料的活为借口要求业主必须通过他们上料,这事发生过好多次,但是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10.2018年8月17日,侦查人员对证人董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5月27日晚上11点左右,我开车回家到某小区进地下车库时发现小区四、五十辆车都被堵在小区车库外,我下车看到小区里面管上料的高3某带着几个人在路上,保安也拿他们没有办法。经了解是有一户业主没有经过这些人同意就自己上料了,把这帮安邑西街管上料的人惹下了。当时一个经理一直给高3某说好话,但是他们根本不理,经理没办法,说要不业主们先把车停在小区外,步行回家。我看他们解决不了,就报警了,但是对方不服从警察,还和警察吵嚷,最后警察叫来拖车才把车拖走,整个过程持续将近四个小时,直到晚上两点多,三点小区地下车库才能进出。当时基本住户都知道这事,给我们业主感觉这些管上料的人特别厉害,惹不起,都不敢自己上料。我家当时装修上料时联系,他们说要8000,我说太贵了,在外面找人也就2000多,高3某说某小区的上料只能他们干,外面的人进不来,最后我们找关系花了4500元,后来我还花了500元的补料钱。我不愿意让他们弄,但是物业上说这里上料就是安邑西街的人在干外面人进不来,而且当时这些管上料的人在地下车库的口上搭建了一个房子,就在那里看着地下车库出入口,业主自己运料就进不去。 (三)书证 1.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受案字(2018)第000006号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4月14日,该局在工作中发现本案,予以受理。 2.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立字(2018)第000830号立案决定书,证明:2014年4月14日,该局决定对侯大吉等人涉嫌强迫交易案立案侦查。 3.被告人侯大吉、赵哲峰、王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4.黄某某、张5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的2005年10月9日,运城市土地统征出让中心与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西街居民委员会签订的“统征土地协议书”。 5.黄某某、张5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的2011年8月10日,运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侯大吉签订的“某A区施工责任协议”。 6.2018年5月28日,范某某(身份)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某物业乔1某”与“上料方负责人侯大吉”签订的《上料服务管理协议》。 侦查人员从被告人赵哲峰手机中收集的微信聊天记录,主要内容为:上料人员组建的“微信上料群”,交流日常上料收入情况。 8.2017年6月9日,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行罚决字[2018]00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2017年5月27日,高3某因琐事将一辆黑色无牌奥迪A6L轿车,横堵在某小区西区车库门口,致使大量业主无法进车库停车回家,现场多人报警。该局对高3某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9.被害人史某某向岗提供的“收据”,证明:2014年9月26日,上料人“小刚”收取史某某上料费用6400元。 10.侦查机关从某物业服务管理中心调取的上料“通知单”存根联,共47张。证明:A区7号楼上料8户;A区8号楼上料13户;A区12号楼上料9户;A区13号楼上料5户;A区14号楼上料8户;A区15号楼上料4户。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侯大吉供述。 (1)2018年4月14日11时,侦查人员对侯大吉所作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某小区开发时是征的安邑西大街八队的地,我当时任八队队长。某开发商某房产公司聘用我为公司副总经理,平时有八队居民来工地阻挡、捣乱的话由我出面和队里人协商解决。2014年,某A区建成开始交房后,当时乔1某是物业经理,我找到乔1某,说小区里上料的活要给我干,乔1某说可以,签个协议就行了,随后我和乔1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大概就是把小区上料的活统一包给我来干,不允许业主自己干上料的活,我和乔1某协商把上料价格定在每平米40元,每高一层加收1元一平米的楼层费。我和乔1某签订协议后,我又和我队居民吴某某(后来的八队队长)签订协议,我把某A区的5、6、9、10、11、16号楼的上料活包给吴某某干,把A区12、13、14、15号楼的上料活包给高3某,把A区7、8号楼包给赵哲峰,他又叫赵2某,侯某和王凯协助赵哲峰招呼上料活。具体上料的活由吴某某、高3某、赵哲峰负责管理安排,业主上料钱由他们三人收取分配,送料的人、干活的工人由他们安排、发钱,我总体上招呼协商。我没和高3某、赵哲峰、陈3某、王5某、侯某、王凯签订上料协议,是口头指定给他们干的。因为吴某某是八队队长,所以我给他分了六栋楼的上料活,高3某和赵哲峰平时能管住人,所以我把其余六栋楼分给他俩干,其他几人协助他俩干。当时我和乔1某签订协议时就规定不让业主自己上料,但也有极少数业主是自己上料的,具体有几家自己上料的业主我不知道。小区保安知道他们和我们有签订协议,把小区上料的活全包给我们干,自然不能让外面的人来小区送料干活。2017年8月份左右,小区保安放了一个送沙的人进小区,高3某嫌没有经过他同意,保安就放外面人进来上料,就用车把小区地下车库给堵了,我让高3某挪开都不行,最后安邑派出所的人过来把高3某的车拖走的。截止现在,我们在某小区大概给400多户业主上了料,实际收取的上料费用不固定,小区140平米的户型居多,按140平米为标准来算,平均每户大概收5500元左右的上料费。我不知道具体获利多少。吴某某他们自己向业主收取然后自己分配,不给我们分上料费。收取的上料费只给物业交2元每平米的电梯使用费。大概是半年交一次,物业给我打电话让我交电梯使用费后,我再给吴某某等人打电话,让他们去物业交电梯使用费。 (2)2018年4月14日14时,侦查人员对被告人侯大吉所作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吴某某是安邑西大街现任八队队长,我是安邑西大街副书记负责管理八队,吴某某是跟着我干的。侯某是我二儿子,高3某、赵哲峰、王凯、陈3某、王5某都是八组居民和我关系比较好,他们从某小区最初施工开始都跟着我在小区干活。我和吴某某签的协议就是我和物业签的那份,内容都一样,这6栋楼的上料活转给吴某某干,我没有向吴某某再收取费用。在某小区业主上料的流程是业主上料前,要去小区物业给业主开一张上料单。上料单上登记业主房屋面积、位置、楼层等信息,以及负责这栋楼上料的人的电话,让业主找负责上料的人。比如15号楼业主需要上料,开的上料单就是高3某的电话,业主联系高3某,由高3某安排工人送水泥和沙石到小区,并把水泥、沙石及业主自己买的地板砖送至业主房间,完后向业主收取上料费,吴某某等人收钱后按照实际收的钱给业主开收据。高3某和赵哲峰给手下的王凯、陈3某、侯某、王5某按照每月1500元发工资,高3某和赵哲峰每个月也领1500的工资,每年向我汇报,上料挣了多少钱,具体如何分配,不过最近他们不给我汇报了。 2,被告人赵哲峰供述。 (1)2018年4月14日,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赵哲峰所作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因为我和侯大吉家住在一起,平时私交也很好,从2016年10月开始,侯大吉就找我开始帮他在某小区招呼上料,给我分了两栋楼的上料活,分别是7号、8号楼,这两栋楼是我和侯某、王5某我们三个人招呼,剩下的12、13、14、15是王凯、高3某、陈3某他们招呼,剩下的5、6、9、10、11、16这几栋楼是我们队长吴某某负责招呼。我们招呼小区上料,物业上留的是侯大吉的电话,业主就会给侯大吉打电话,如果是7、8号楼的业主,侯大吉就会给我说,然后我就具体安排业主上料。如果是12、13、14、15这几栋楼的业主,侯大吉就会给其他人打电话,我们就会给业主回电话,看业主房子的面积然后给他们算出价格,一般业主会觉得价格高就会和我们搞价,一般情况我们就会把零头去掉,收个整数。如果业主找人给我们说的话,我们就会便宜一千到二千块钱。我们和业主说好之后,就安排工人给业主把水泥、沙、地板砖等上到业主家里面,然后业主把钱给我们。当时侯大吉和物业上签的合同,价格就是40元一平米,每上一层一平米加一元,十层以上每上一层每平米加0.5元。其他的上料人不能到小区,没有经过我们同意,业主自己上料的话,小区保安就拦着不让进,他们的建筑材料(沙、水泥、地板砖)就送不进小区,如果进来被我们发现,我们就会挡着不让业主上料,他们就没办法装修入住了。一般有业主自己找人上料的,我们就会过去挡住问他们怎么在上料,有时候就能挡住,有时候就挡不住业主就自己上了。这个小区大部分是我们给上的料,个别的是业主自己找人上的。我们就是在工地上招呼,每个月领1500元工资,等于是给侯大吉打工的。一般情况下7、8楼的上料,侯大吉是联系我,如果我不在的时候就是联系侯某,谁在谁收钱。只要有人上料,我们就会在我们几个的上料群里面报一下,多大平米,收了多少钱。7号、8号收的上料钱一般我收,12、13、14、15号楼的上料钱一般高3某收。到月底的时候,我和高3某把收的钱汇总在一起,由我、高3某、侯某、王5某、王凯、陈3某六个人平分。从2015年起到现在,我上了70家左右,平均每户5000元。侯大吉有时候也领,大部分他都不领这钱,都让我们几个花了。大概就是2017年8、9月份,当时我不在,第二天我听高3某说有一个上料的没有给他打招呼,他就把小区的地下车库大门堵了,后来派出所人来了处理的。侯大吉是以前的队长,后来吴某某当上了队长就从侯大吉手里要走6栋楼。吴某某不常去小区,都是宋建江和吕某给他小区招呼着,他们怎么干,怎么分钱我不清楚。 (2)2018年7月9日,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赵哲峰所作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从2016年初,我管理的7号楼、8号楼需要上料时我就电话或者微信联系老张,让他带着工人来干活。老张干活的钱我出,每上一户按照每平方十元钱给老张算钱。我们管理的12、13、14、15、7、8号楼的水泥是从王**峰那里进的,沙是从东郭村一个人跟前进的。2016年前半年,沙子是四十五元一方,自2016年6月份往后是七十元一方。水泥从2015年180元一吨,然后一路上涨到现在380元一吨。2018年2月7日,我发在微信群里的一张图片,是我们的一次小结,是2017年的部分上料情况。当时物业让交电梯使用费,我们就对上过料的三十户进行一次结算,我、王5某、侯某、王凯、高3某、陈3某六个人每个人分了7500元。3.被告人王凯供述。 2018年4月15日,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王凯所作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年初,侯大吉叫高3某、陈3某和我去某A区干上料的活,侯大吉说把12、13、14、15号楼所有的上料活包给我们三人干,7、8号楼上料活包给赵2某干,5、6、9、10、11、16号楼的上料活包给吴某某干,我说能行,就和高3某、陈3某一起干上料活。有要上料的业主会先去物业开上料单,物业会在上料单上写上具体上料的房间号、面积等信息及高3某、陈3某的联系电话,并告知业主要上料就和上料单上的人联系,我的电话也在物业上留过,但没有人直接给我打电话,都是高3某安排我具体去哪家干活,我就过去招呼,有时候我也干活,把沙、水泥等材料送上去。如果我干活就能多领一些工钱。干完活后,业主会把上料钱交给高3某,高3某不在的话就会让业主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把上料钱转给高3某,高3某随后再给我分干活的钱。沙和水泥都是高3某联系的按每平米40元的价格收上料费,每高一层加收每平米一元的楼层费,都是高3某收钱,不给业主开收据发票。这钱是高3某向业主收取后给我们分钱,再给物业交钱,干一户上料活给我分1200元的工钱,扣除工钱和料钱后剩余的钱高3某承诺是按1500元的月工资给我发,实际只给过我1000多元。我一共干了30多户上料活,我算上工钱及分红一共有一万元左右,高3某和陈3某获利多少我不知道。小区物业规定业主不开上料单、不找我们干上料的活的话,小区保安就不让业主及其他人的送料车进小区,业主就不能自己上料。物业从中抽取电梯使用费及卫生费,每平米按3元抽取。这是侯大吉操作的,我只是听他安排负责招呼上料。2017年9月份左右,有一天晚上高3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去某小区地下车库,我过去后得知是因为小区保安把一家没有在物业开上料单的送料车放进小区了,高3某生气就用车把小区车库给堵了,这件事后来是安邑派出所处理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大吉伙同被告人赵哲峰、王凯等人,利用与住宅小区物业签订的霸王合同,垄断小区住户装修上料业务之手段,强迫多名住户接受房屋装修上料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大吉、赵哲峰、王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侯大吉系该恶势力团伙的组织者,应当对某A区11幢住宅楼被强迫装修上料交易住户全部罪责负责,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哲峰、王凯应对其管理的7、8号住宅楼21户强迫交易的罪责负责。被告人侯大吉、赵哲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评述如下:1.关于交易价格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价。诸被迫交易的住户业主均指控交易价远高于市场价,被告人建立“微信上料群”显示的交易价,再结合被告人垄断小区的上料业务行为,足以认定交易价格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价。2.关于交易金额。本案特点是,在小区住户已入住的情形下,收集全部被强迫交易住户的证据确有困难。仅本案收集的被害人指控交易金额和被告人建立“微信上料群”显示的信息,认定86800元的交易金额远远低于实际的交易金额。3.关于被告人侯大吉不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王凯辩称其有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2018年4月14日20时,本案侦查人员在安邑派出所民警的配合下,将王凯传唤到安邑派出所后将其抓获。故,被告人王凯的自首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侯大吉、赵哲峰、王凯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大吉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赵哲峰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王凯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建龙

人民陪审员  樊爱霞

人民陪审员  杨 雯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