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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25执1690号之十一

罗军胜、陈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军胜;陈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325执1690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罗军胜,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5日,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陈刚,男,汉族,生于1981年6月19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申请执行人罗军胜与被执行人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生效的西充县人民法院(2018)川1325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刚应于2018年7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罗军胜支付沙石款15000.00元,2018年8月31日前支付沙石款14700.00元。若逾期支付从2017年1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款清时止,承担案件受理费27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书,被执行人尚差沙石款13700.00元未支付。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刚于2019年2月1日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现金1400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对其余利息款予以放弃,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刚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3670003256519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斌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蒋清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