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625刑初39号 公诉机关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东尹,男,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博兴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羁押于博兴县看守所。 辩护人安伟,山东王保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刑诉[201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东尹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珍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东尹、辩护人安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高东尹在博兴县兴福镇村高村菜市场,以不给钱就不让在原来摊位摆摊为由,向多名摊贩强行索要现金,各被害人迫于压力给付其现金,数额共计13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被告人高东尹向卖鸡的摊贩被害人郑某索要现金2000元。2018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高东尹再次向被害人郑某要钱,因被害人未答应,被告人高东尹对其厮打。 2.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高东尹向卖菜的摊贩被害人刘某1先后二次索要现金分别为1000元、2000元,共计3000元。 3.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高东尹向卖菜的摊贩被害人穆某先后二次索要现金分别为1000元、1000元,共计2000元。 4.2018年2月,被告人高东尹向卖菜的摊贩被害人刘某2索要现金2000元。 5.2018年7月,被告人高东尹向卖鸡的摊贩被害人高某2索要现金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东尹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高东尹家属将全部赃款退还各被害人,取得被害人刘某1、穆某、刘某2、高某2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东尹无视国家法律,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东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收到条等书证,证人傅小华、高某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郑某、刘某1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高东尹的供述,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东尹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高东尹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刘某1、穆某、刘某2、高某2的谅解的意见,经查属实,对被告人高东尹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东尹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秀峰
人民陪审员 高 冲
人民陪审员 孟 瑞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丹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