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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2民初239号

范鹏飞与吴江涛、吴小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范鹏飞;吴江涛;吴小卫;曹会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22民初239号

原告:范鹏飞,男,199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

被告:吴江涛,男,200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

被告:吴小卫,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

被告:曹会平,女,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案由:健康权纠纷原告范鹏飞与被告吴江涛、吴小卫、曹会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司学敏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仝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