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民辖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丰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新城区金程名湖山庄**楼****。
法定代表人:段鹏举,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豫建城之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刘集镇崔庄村委会院内div>
法定代表人:周泽宾,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郑州丰翼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豫建城之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39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郑州丰翼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存在故意虚高诉讼标的额达到中级法院一审立案标准3000万,存在规避级别管辖的明显情形。基本请求与具体请求前后严重矛盾,明显违背客观实际和法律规定,目的就是为了其诉求的数额达到3000万元的标准。综上,被上诉人主观上既有原告有通过虚高诉讼标的额以抬高案件级别管辖的意图,客观上诉请的标的额又明显缺乏依据,且诉求前后矛盾。既要求解除合同,又请求被上诉人继续履行给付工程款资金的合同义务及利息,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和常理,虚高诉讼标的额的行为足以抬高案件级别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金及违约金的数额多少,属于实体审理问题,在未经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不能进行具体认定。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故意虚高诉讼标的额,恶意提高案件级别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松志
审判员 魏 超
审判员 刘 影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