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02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尹晓辉,男,中国(大陆)籍,1985年6月15日出生,住滁州市。
被执行人:张大林,男,198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滁州市;
被执行人:胡从忠,男,1978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滁州市。本院在执行尹晓辉与张大林、胡从忠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大林、胡从忠金融机构存款204859.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承槽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侯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