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102执278号

尹晓辉、张大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尹晓辉;张大林;胡从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02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尹晓辉,男,中国(大陆)籍,1985年6月15日出生,住滁州市。

被执行人:张大林,男,198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滁州市;

被执行人:胡从忠,男,1978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滁州市。本院在执行尹晓辉与张大林、胡从忠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大林、胡从忠金融机构存款204859.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承槽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侯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