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7刑更46号罪犯宋刚,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区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海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宋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0日投送监狱服刑。执行期间,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以(2017)内22刑更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截止2019年2月1日,剩余刑期八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区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宋刚在2017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的具体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宋刚符合减刑条件,但因有罚金六万元未缴纳,应从严减刑为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刚在2017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26日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获狱政记功、表扬四次,并被评为2016、2017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和2017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以上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计分考核表、罪犯考核表、加分审批表、罪犯结余分审批表、罪犯新旧计分考核情况转化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内蒙古自治区××区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收据等在卷予以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宋刚罚金未缴纳。
本院认为,罪犯宋刚在2017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26日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因其罚金未能履行且犯数罪,同意执行机关从严适用减刑的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政
人民陪审员 李 沫
人民陪审员 赵忠慧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