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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民初4366号

巫大文与刘必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巫大文;刘必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4366号

原告:巫大文,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刘必中,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巫大文与被告刘必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巫大文于2019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巫大文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巫大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大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巫大文负担。

审判员  郝爽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