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4366号
原告:巫大文,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刘必中,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巫大文与被告刘必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巫大文于2019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巫大文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巫大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大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巫大文负担。
审判员 郝爽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