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81民初218号
原告:华蓥市张氏机车车行,地址:四川省华蓥市红星路**。 经营者:张强,男,汉族,生于1995年5月25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代志文,男,汉族,生于1999年11月18日,住四川省华蓥市。 原告华蓥市张氏机车车行与被告代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华蓥市张氏机车车行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蓥市张氏机车车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蓥市张氏机车车行撤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华蓥市张氏机车车行负担。
审判员 苟建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段芳
书记员刘冰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