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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81民初218号

华蓥市张氏机车车行与代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蓥市张氏机车车行;代志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81民初218号

原告:华蓥市张氏机车车行,地址:四川省华蓥市红星路**。 经营者:张强,男,汉族,生于1995年5月25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代志文,男,汉族,生于1999年11月18日,住四川省华蓥市。 原告华蓥市张氏机车车行与被告代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华蓥市张氏机车车行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蓥市张氏机车车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蓥市张氏机车车行撤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华蓥市张氏机车车行负担。

审判员  苟建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段芳

书记员刘冰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