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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802民初5381号

周某与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802民初5381号

原告:周某。

被告:李某。 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已经泾川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于2019年2月1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审 判 员 马有发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白 莉

书 记 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