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802民初5381号
原告:周某。
被告:李某。 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已经泾川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于2019年2月1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审 判 员 马有发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白 莉
书 记 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