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新2327执1096号
申请执行人:唐右山,男,汉族,1979年出生,现住吉木萨尔县。
被执行人:卡尔曼,男,哈萨克族,1988年出生,现住吉木萨尔县。 申请执行人唐右山与被执行人卡尔曼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2327民特6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右山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卡尔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向申请人唐右山偿还借款11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9月18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另交本案执行费65元,合计11065元(不包含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右山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新2327执10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国
审判员 蔡 辰
审判员 付国山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海拉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