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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刑更254号

黄伟峰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黄伟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刑更254号罪犯黄伟峰,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任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车管所协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居住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烟福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伟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赃款人民币160341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23年3月14日止。原审被告人黄伟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

二○一四年一月七日作出(2013)烟刑二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7年5月23日经裁定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8年12月29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2019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并将该犯的基本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且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烟台监狱指派高燕,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利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伟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3年8个月14天,已兑现表扬奖励五次。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八个月。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黄伟峰减刑八个月,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黄伟峰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另查明,罪犯黄伟峰赃款人民币160341元于判决时被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事实有罪犯黄伟峰的认罪悔过书,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专项加分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伟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罪犯黄伟峰所犯受贿罪系职务犯罪,执行机关呈报时已从严掌握,故本院依法对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幅度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伟峰准予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吉昌

人民陪审员  徐方红

人民陪审员  迟荣庚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