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921执92号 庄孟龙、李友清: 本院执行庄孟龙与李友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19年2月1日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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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孟龙与李友清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921执92号 庄孟龙、李友清: 本院执行庄孟龙与李友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19年2月1日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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