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0923执203号本院执行李红川申请执行王怀旭、王社民、丁电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已领取案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来自
李红川申请执行王怀旭、王社民、丁电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南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0923执203号本院执行李红川申请执行王怀旭、王社民、丁电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已领取案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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