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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2执240号之四

史发国、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史发国;张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24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史发国,男,汉族,1978年5月24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1976年5月20日出生,住平舆县,。本院在执行史发国与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军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军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3320055221512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411.0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高顺

审判员  曹海军

审判员  耿贺年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邱国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