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500号
申请人: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高新工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7528F。
法定代表人:李俊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志航,男,汉族,1985年10月12日出生,系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瑭,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北京玲珑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1,1-2号)1-1幢1层A栋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855152728。
法定代表人:龚玲慧。
被
申请人:厦门仲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0206065881021P。
法定代表人:朱文超。
被
申请人:王延章,男,汉族,1980年9月30日,身份证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玲珑汇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仲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延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玲珑汇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仲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延章名下价值965912.62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玲珑汇科技有限公司、厦门仲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延章名下价值965912.62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媚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莫如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