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825执1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鑫魁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文化活动中心综合楼由南向北第7至8商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MA07L5TU1X。
法定代表人:张桂侠,女,满族,1962年9月1日出生,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联系。
被执行人:苏正斌,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
被执行人:苏振文,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隆化县。
被执行人:由鑫宇,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9)冀0825执153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苏正斌所有的冀H×××××号北京现代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由鑫宇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苏正斌所有的冀H×××××号北京现代汽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静乃动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雨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