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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6363号

河北朝阳线缆有限公司与孙显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1-07-05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朝阳线缆有限公司;孙显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02民初6363号 原告河北朝阳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友谊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6813582934。 法定代表人袁小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小莹,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显宾,男,197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河北朝阳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显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以来,原、被告一直有货物往来,被告在抚宁区消防电缆的安装工作,2017年5月7日,被告的文庭雅苑工地需要一批电缆,次日,原告将货物送至该工地,货物总价款26088元,被告收货后于2017年6月1日支付了货款1万元,尾款一直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6088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本院认为,被告孙显宾现下落不明,需要依法公告送达,但原告河北朝阳线缆有限公司至今未交纳公告费,使本案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朝阳线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凤蕊

人民陪审员  王晓楠

人民陪审员  王 艳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丙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