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29号
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纪城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被告:成都鑫浩莱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
被告:四川众汇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二段安******iv>
被告:四川浩宇鑫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被告:谢春燕,女,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南勋乡石坝子村**。
被告:谢春福,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南勋乡石坝子村**。
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纪城支行与被告成都鑫浩莱化妆品有限公司、四川众汇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浩宇鑫成商贸有限公司、谢春燕、谢春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徐尔旻
审判员 邱方丽
审判员 叶若兰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思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