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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24民初14号

刘俊与邬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0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俊;邬国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624民初14号

原告:刘俊,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邬国庆,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刘俊与被告邬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俊,被告邬国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58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8日,被告邬国庆在县法院执行局给原告出具欠据,约定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到期后,被告未能给付欠款。

被告邬国庆辩称,我确实欠原告55800元。但现在手里没有钱,要求分期给付。我同意于2019年2月4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余款于2019年8月31日前全部给付完毕。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4月1日,被告邬国庆向巨智峰借款44000元,原告刘俊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邬国庆未按时偿还。2015年6月,刘俊代为偿还该借款。原告清偿债务后,于2017年8月向法院起诉并主张权利,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判决邬国庆给付刘俊借款本金44000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后在原告申请执行被告过程中,被告于2018年5月8日出具金额为55800元的欠据一份,约定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一直未偿还该欠款。

本院认为,被告邬国庆向巨智峰借款,并由担保人即本案原告代偿欠款的事实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被告依据上述事实给原告出具的欠据应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558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邬国庆给付原告刘俊欠款558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8元,由被告邬国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虹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林晶附:本判决所引用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