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503号申请执行人杨娇娟被执行人郑九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24民初779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郑九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九飞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九飞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郑九飞(证件号码:330324196008××××)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2986××××7220的存款人民币12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通AUT)O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朱钧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