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302执22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程世明,男,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檀开,男,汉族,住所地永泰县。 被执行人檀钓辉,男,汉族,住所地永泰县。 被执行人郑建鹏,男,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 申请执行人程世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2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檀开、檀钓辉、郑建鹏偿还欠款6583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檀开、檀钓辉、郑建鹏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土地、股权、有价证券、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建鹏所有的车辆二辆【车牌号:闽B×××××、闽B×××××】。因车辆尚未扣押到位,故该部分财产无法进行变现处置。现被执行人檀开、檀钓辉、郑建鹏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程世明后,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可嘉
审判员 陈金贤
审判员 徐 杭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林晨
书记员林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