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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4执283号

博山区山头街道南神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山东神力渣浆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博山区山头街道南神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山东神力渣浆泵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神力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4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博山区山头街道南神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博山区山头街道南神头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304661390122P。

法定代表人:张玉强,主任。

被执行人:山东神力渣浆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山头街道南神头社区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692032010P。

法定代表人:杨光宜,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神力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山头街道南神头社区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6920320610。

法定代表人:杨光宜,董事长。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4民初39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执行。另查明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了财产保全,保全案号为(2018)鲁0304执保60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神力渣浆泵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神力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5316元(本金3200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616元执行费47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敬昌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