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0105民初2088号原告易旻曦,女,汉族,1987年9月28日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高小龙,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芯,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雅明,男,1970年11月6日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姝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和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实兴东街****。法定代表人黄炳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源淼,男,汉族,1982年2月22日生,北京和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址,住址北京市朝阳区div>原告易旻曦与被告郑雅明、北京和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乔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文怡昊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杨静、孙琪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姚澍峥担任法庭记录。易旻曦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小龙、龚芯、郑雅明的委托代理人赵姝婷、和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源淼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易旻曦诉称:我是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8号和乔丽致公寓XXX(以下简称XXX房屋)的业主,郑雅明为我楼上XXXX房屋的业主,我与郑雅明为楼上楼下邻居关系,我与和乔公司为物业服务合同关系。2017年9月2日,我出差归来发现郑雅明房屋漏水,造成我一层卧室、餐厅、客厅、大小两间储物间、二层主卧、次卧、书房、楼梯、走廊大面积浸水,我及时向和乔公司报告,他们进入XXXX室查明屋内大面积积水,水流到楼下,致使我新装修的房屋壁纸、地板、屋顶、家具、家电、字画、稀有木材艺术品、签名书籍、证件、衣物、鞋子、皮箱等泡水、造成严重损毁,给我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并已有部分照明系统损害失灵,给我房屋居住带来极大的安全性隐患,目前我根本无法在涉案房屋内正常居住生活,我购置的实木家具也无法搬进涉案房屋。后经我多次与郑雅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未果,至今他们迟迟不能赔偿给我造成的损失。我因此诉至法院,要求郑雅明赔偿我装修损失96818.5元(除了实际损失,还有我对部分进行修理的修理费34800元)、物品损失219806.4元、房租(自2017年9月8日至2018年5月30日,按照每月4980元标准计算)、家具寄存费(自2017年9月8日至2018年5月30日,按照每天208元标准计算)。郑雅明辩称:不同意易旻曦的全部诉讼请求。我对于易旻曦的损失没有过错,中央空调系统是在房屋交付时开发商统一安装的,日常的管理和维护也不在我,属于公共设施,应当由物业管理。确实水是从我的房屋漏到楼下的,我认为漏水是中央空调管道堵塞,而这是公共部位,我没法控制,漏水不是我的责任,是因为个人区域和公共区域的连接处堵塞了,但为什么堵塞不清楚。从我家的管道这水就排不到公共区域里面去。易旻曦不能证明财产损失的原因,也不能说明损失的范围。这次漏水只是造成了易旻曦家里天花板渗漏的现象,也不严重,只是潮湿、掉灰。没有其他的损失情形。屋内也没有易旻曦主张的那些物品。对于易旻曦主张的租房费用和家具寄存的费用,不是必要的合理的支出,所以我们不同意承担。装修损失我们不认可。和乔公司辩称:易旻曦通知我们之后,我方没有消极懈怠,当天晚上我们的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拍照调查,关了阀门。我们人员现场调查认为问题是郑雅明家里的中央空调的冷凝管和托盘,托盘堵塞了。正常情况下,空调用水是循环用水,每个户内空调的水要通过托盘流到主排水管道,主排水管道属于公共区域,但这个主排水管道没问题,是郑雅明自己空调的托盘处水排不出去,导致渗漏。易旻曦同郑雅明的空调属于分户的空调,不属于中央空调,不是集中供冷,我们控制不了,完全是安在他们个人家里,由他们自己控制。他们空调日常的管理维护根据我们同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条例不属于物业的工作范畴。通过业主自行检修排查完全可以避免漏水的情况。我们没有收过相关费用,我们只是在收到业主报修的通知后联系厂家,由厂家修理。第二天我们就联系易旻曦和郑雅明,按正常程序处理。我们已经尽到了义务,业主室内的问题业主自行解决,与我公司无关。
经审理查明:易旻曦系XXX房屋的业主,郑雅明为其楼上XXXX房屋的业主。和乔公司系XXX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商北京奥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7年9月2日,易旻曦发现XXX房屋内漏水,遂通知和乔公司,和乔公司当晚接到易旻曦电话称XXX漏水后与郑雅明联系,经同意赴XXXX屋内查看。和乔公司查看后确认该房屋一层中央空调托盘水满外溢,渗到楼下XXX,致该房屋地板被泡,和乔公司把空调、阀门、回水全部关闭。2017年9月20日,易旻曦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XXX房屋内漏水损失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当日下午,该公证处人员赴XXX房屋进行了证据保全工作。2017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63206号公证书,易旻曦支付了公证费5010元。易旻曦为证明其损失,提供了下列证据:1、录音光盘一张,文字整理稿2页,证明事发当日郑雅明的代理人端女士、吴先生曾到XXX房屋查看,确认郑雅明一方的责任。2、易旻曦与郑雅明代理人端女士的短信记录截图5页,证明郑雅明的代理人多次与易旻曦协商赔偿事宜,由于权限有限,只同意赔偿2万元。3、装修合同一份、借记卡历史明细清单3页、收条1张,证明易旻曦2017年3月30日与华艺联合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就装修XXX房屋支付装修款75992元。4、北京市建材买卖合同一份、送货单一张、付款截图二张、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一张,证明易旻曦于2017年3月30日同北京尚层家居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建材买卖合同,为购买壁纸及胶付款1.23万元。5、灯具销售凭证1张、收据1张、灯具及开关面板销售凭证1张、购买吊灯截图3张,证明易旻曦购买灯具及开关面板共花费2390元,购买吊灯花费2525.79元。6、支付宝付款截图一张,证明2017年6月易旻曦从朋友处购买实木长凳、桌子花费12390元。7、卡西欧电子词典网上售价截图1张、派森直饮水机照片1张、朗科移动硬盘京东网售价截图1张、现代U盘京东网售价截图1张,证明因漏水造成上述物品损坏的损失。8、崔根峰将军墨宝网站售价截图3张,证明书画被泡造成的损失。9、平安银行个人交易明细6张,证明购买小叶紫檀手工雕刻如意、香炉、笔筒、弥勒佛的支出,这些物品全部被水泡坏,造成损失。10、七彩云南庆风祥94年普洱茶微信聊天售价记录2页、第五套人民币同号钞纪念币照片2张、书籍照片56张、MONTAGUT皮箱(20寸)天猫网售价截图1张、PATRIOT军工布箱(24寸、48寸)天猫网售价截图1张、SANER绵羊毛貂毛领毛衣(粉色)天猫网售价截图1张、SOKO羽绒服天猫网售价截图1张、欧时力羽绒服(黑色)天猫网售价截图2张、STACCATO皮靴一双聚划算网和天猫网售价截图各1张、STACCATO高跟鞋一双天猫网售价截图1张、KISSCAT鱼嘴鞋一双天猫网售价截图2张,证明上述财物因本次漏水损坏造成的损失数额。11、打车费发票3张、地铁费发票2张,证明因漏水将证件泡坏,补办证件和收集证据的交通费支出。12、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一份、银行汇款凭证一张,证明因漏水易旻曦不得不另行租房居住,与案外人唐某某签订合同后向对方支付了半年租金29880元。13、家具定货合同一份、产品订购合同一份、中国光大银行对私客户对账单1张,证明易旻曦与金永古典家具厂签订合同,订购家具,并已支付了定金,由于XXX房屋漏水导致新家具不能及时搬入,产生家具寄存费。14、易旻曦与案外人丁某某2018年1月21日签订的装修合同一份,转账记录一页、收据一张,证明为了维修漏水损失部分重新装修的支出。和乔公司质证称:对易旻曦的证据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特别强调的是易旻曦没有和我方办理过装修相关手续。郑雅明质证称:1和2、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3、借记卡历史明细真实性认可,其他真实性不认可,该组证据证明目的不认可,装修合同中没有装修地址。4、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真实性认可,其他证据真实性不认可,改组证据证明目的不认可,合同及送货单中没有送货地址。5、真实性不认可,均为易旻曦单方提供,与本案没有关联性。6—11、只有在公证视频中体现的物品形式真实性认可,网络截图真实性均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与本次漏水没有关联,也不存在实际损失。12、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漏水情形轻微,不影响居住。13、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明目的不认可,即使存在购买家具情形,因漏水情形轻微,也不影响搬入。14、只认可转账记录真实性,其他证据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易旻曦申请对漏水成因、XXX房屋因漏水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鉴定,但鉴定过程中又撤回了申请。上述事实,有(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63206号公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郑雅明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为涉港案件,应参照涉外案件确定准据法。各方于庭审中均同意适用大陆法律,故本案应适用大陆法律。需要首先说明的是,易旻曦虽坚称以和乔公司作为被告,又不主张其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乔公司在本案中根本不是适格被告。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争议之一就是漏水的成因问题。由于各方均不申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本案也就无法通过专业手段准确界定漏水的原因。但从常识来看,水从高处向低处渗漏,漏水原因来自与易旻曦相邻又在其楼上的郑雅明的可能性更大。郑雅明提出系个人区域和公共区域的连接处堵塞了,但如果是公共区域出现问题,则受影响的应不限于易旻曦、郑雅明两家,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还有其他住户因此次事件受到影响。而个人区域发生问题,责任完全在于郑雅明,郑雅明没有尽到对室内空调设施的保养、维护义务。再结合和乔公司的陈述,以及在案证据,特别是漏水现场的记录,本院有理由确定XXX房屋漏水原因在于郑雅明。郑雅明应当对易旻曦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虽然本院前文已经确定本次漏水系郑雅明的原因导致,但易旻曦依然有义务证明漏水给其造成的损失大小。虽经释明,易旻曦申请了损失评估,但不久又撤回评估。本院依照在案证据、当事人陈述等酌情对易旻曦各项损失予以确认。家具寄存费一项,没有证据证明该部分支出,本院不予支持。房租部分,考虑到房屋漏水后的实际情况,易旻曦短期内另行租房确有必要,易旻曦主张的月租金数额基本符合市场价位,但其主张的租房期间过长,本院酌情确定租金损失为1.3万元。关于物品损失一节,易旻曦主张的屋内物品损失包括家居、衣装、艺术品、书籍等几大类,但多数只有网络截图,既没有购买凭证,也没有对损害情况加以证明,加之不进行评估,导致本院无法确定事发时物品价格和漏水后的残值,鉴于此本院参考公证视频等证据,结合市场价格酌情确定该项损失为1万元。最后,装修损失应以恢复漏水前的室内装修状态为限,易旻曦不进行评估,仅依据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一损失具体数额,本院从填补实际损失的角度出发,酌情确定该项目为1.5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雅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易旻曦装修损失一万五千元、物品损失一万元、租金一万三千元。
二、驳回原告易旻曦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易旻曦对被告北京和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千五百三十一元,原告易旻曦负担六千二百四十六元(已交纳),被告郑雅明负担一千二百八十五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易旻曦、被告北京和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郑雅明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文怡昊
审判员 孙 琪
审判员 杨 静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姚澍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