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3执保34号
申请人:四川现代田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XX路X段X路**。
法定代表人:丁雪梅,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舟,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秀,四川九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邛崃市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XX镇XX街**。
法定代表人:杨永胜,局长。
被
申请人: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通街****
法定代表人:周燊,职务不详。
被
申请人: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团结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虎,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现代田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邛崃市城乡建设局、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现代田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3216264.6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郫都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现代田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邛崃市城乡建设局尚未支付被申请人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491397.30元,冻结期限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青白江支行84×××60账户中的资金724867.30元,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万尚康
人民陪审员 杜清华
人民陪审员 程 婕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江 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