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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财保68号

吕彬与纪亮亮,陕西省汽车贸易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吕彬;纪亮亮;陕西省汽车贸易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吕彬与纪亮亮,陕西省汽车贸易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财保68号 申请人吕彬,男,198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610 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陕西省汽车贸易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968。 法定代表人熊鹰。 被申请人纪亮亮,男,1990年8月5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陕0112财保15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调解需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省汽车贸易公司名下所有的无号牌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Lxxxxxxxx)的扣押。

审 判 员 魏 钰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