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25执288号申请执行人王夫兵,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高如伦,男,1968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325民初60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高如伦及其同住家庭成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自冻结到期一个月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超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