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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5执288号

王夫兵、高如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夫兵;高如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25执288号申请执行人王夫兵,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高如伦,男,1968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325民初60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高如伦及其同住家庭成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自冻结到期一个月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超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