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302民初280号
申请人: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春华路南侧汇东·阅城左侧裙楼**。
法定代表人:汪元吉。
被
申请人:蒋毅,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决定对上述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蒋毅名下的财产在15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 洁
人民陪审员 赖静容
人民陪审员 甘银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 员代 玉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