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527民初59号
原告:绥宁县银河汽贸零配件销售中心,住所地为绥宁县长铺镇杉木坳。经营者:粟黎明,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苗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祝青,湖南绥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袁娇龙,湖南绥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镇遵义职业技术学院实训楼**负**。
负责人:姜东,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管富杰,男,199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绥宁县银河汽贸零配件销售中心与被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管富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宁县银河汽贸零配件销售中心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管富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绥宁县银河汽贸零配件销售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宁县银河汽贸零配件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547元,由原告绥宁县银河汽贸零配件销售中心负担。
审判员 龙妍妃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罗 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