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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91执14号

邹士成、赵淑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0-12-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邹士成;赵淑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91执14号

申请执行人:邹士成,男,1949年2月22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军,山东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淑媛,女,195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士成与被执行人赵淑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淑媛有位于蓬莱市锦泰广场22号楼1302号商业用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淑媛所有位于蓬莱市锦泰广场22号楼1302号商业用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赵淑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赵淑媛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赵淑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忠涛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孙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