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82民初7667号
原告:夏恒宽,男1960年5月10日,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黄文详,男1964年1月27日,汉族,住常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恒宽与被告黄文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恒宽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长伟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倪伽任
书记员张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