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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03民初137号

阳辉展与张杰武、张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阳辉展;张杰武;张翠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03民初137号

原告:阳辉展,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

被告:张杰武,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张翠荣,女,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系张杰武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辉展与被告张杰武、张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阳辉展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阳辉展的撤诉申请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辉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950元,减半收取8975元,由原告阳辉展负担。

审 判 员  伍建军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李 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