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902民初568号
申请人:涂辉,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
申请人:易海艳,女,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涂辉与被申请人易海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涂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易海艳在银行的存款16990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涂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零三、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易海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9908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易海艳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小涛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代
书记员 彭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