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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02民初568号

涂辉、易海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1-05-17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涂辉;易海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902民初568号

申请人:涂辉,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

申请人:易海艳,女,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涂辉与被申请人易海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涂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易海艳在银行的存款16990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涂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零三、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易海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9908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易海艳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小涛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代

书记员 彭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