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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民初2864号

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武义鸿鹏锁业有限公司、胡晓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武义鸿鹏锁业有限公司;胡晓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864号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

法定代表人:薛黎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鸿鹏锁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百花山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胡晓波。

被告:胡晓波,男,汉族,1987年1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鸿鹏锁业有限公司、胡晓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变更为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后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2018年12月28日,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张书青

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

人民陪审员  楼国英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方姝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