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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5执707号之一

庄杰田、巴寿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庄杰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5执7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庄杰田,男,1947年4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 被执行人巴寿存,男,1976年8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申请执行人庄杰田与被执行人巴寿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05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庄杰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万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巴寿存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巴寿存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巴寿存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巴寿存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巴寿存在金融机构仅有少量存款,已被本院另案冻结。被执行人巴寿存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截止2019年2月1日,被执行人巴寿存尚欠申请执行人1万元及利息。 鉴于被执行人巴寿存拒不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巴寿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庄杰田。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巴寿存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305执7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斌斌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代

书记员 柯昌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