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03民初31号
原告:漳州市毅达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82162943P。
法定代表人:黄华钧,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福建厦门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金宝,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告漳州市毅达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曾金宝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2019年1月30日,漳州市毅达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市毅达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毅达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9元,减半收取859.5元,由漳州市毅达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梓敬
审 判 员 林斐偲
人民陪审员 赖杜恺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琦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