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云刑更183号罪犯胡吉祥,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1)昭中刑一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吉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本院核准。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31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判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1月16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51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减刑后,该犯服刑已满3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9年1月23日将本案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胡吉祥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入监登记表、认罪悔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胡吉祥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44年1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 姣
审判员 杨 煜
审判员 何丽萍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源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