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8)粤0606司救行39号救助申请人杨晓红,女,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系王俊清的妻子。救助申请人王某,男,201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系王俊清的儿子。救助申请人苏华琼,女,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系王俊清的母亲。救助申请人王启洋,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系王俊清的父亲。上述四救助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孝义,广东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救助申请人杨晓红、王某、苏华琼、王启洋以其在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需核实救助申请人是否已领取执行款及其实际情况,以及需向救助申请人释明救助金的性质、准予救助的理由及骗取救助金的法律后果,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2月25日。在审查过程中,救助申请人杨晓红、王某、苏华琼、王启洋于2019年1月22日以其先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司法救助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撤回司法救助的申请属对自身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救助申请人杨晓红、王某、苏华琼、王启洋撤回司法救助申请。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