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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2民初468号

刘俊与李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俊;李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22民初468号

原告:刘俊,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景,男,195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水,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维,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刘俊与被告李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受理,原告刘俊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1元,由原告刘俊负担。

审判员  王炜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