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22民初468号
原告:刘俊,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景,男,195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水,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维,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刘俊与被告李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受理,原告刘俊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1元,由原告刘俊负担。
审判员 王炜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