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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民初3845号

李海成、汤忠良与储修生、肖家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海成;汤忠良;储修生;肖家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3民初3845号

原告:李海成,男,1980年1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

原告:汤忠良,女,1982年10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储修生,男,197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肖家咏,女,1975年1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李海成、汤忠良与被告储修生、肖家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李海成、汤忠良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成、汤忠良撤诉。

审判员  彭秀嬿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叶骄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