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终4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鹏飞,男,汉族,1986年10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澳门豆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农场垦辉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79869203E。
法定代表人:黄晟,总经理。 上诉人吴鹏飞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澳门豆捞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门豆捞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9民初192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审裁定认为,在吴鹏飞申请执行(2015)杭萧商初字第3148号一案过程中,澳门豆捞公司于2016年9月提供执行担保。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吴鹏飞、澳门豆捞公司就执行担保达成的《欠条》、《协议书》(均系2017年10月),系执行和解协议。此后,吴鹏飞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为诸建忠、陈明亚、澳门豆捞公司,申请人明确经本院执行,视为已执行300万元,将继续执行扣除30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并撤回对澳门豆捞公司的执行申请,同时明确(2015)杭萧商初字第31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执行完毕,该执恢案件亦结案。在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吴鹏飞依据《欠条》提示的本案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吴鹏飞的起诉。 吴鹏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是其并未就《欠条》这份执行和解恢复执行,且本案《欠条》是原执行案件恢复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审法院不能将原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等同于就《欠条》的执行和解内容恢复执行。因此,一审法院不能适用“在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为由驳回吴鹏飞的起诉。二是本案澳门豆捞公司并未实际履行《欠条》内的担保付款义务,吴鹏飞据此产生的债权始终未能实现。本案中的《欠条》是在吴鹏飞向一审法院申请继续执行后双方在一审法院执行庭调解过程中澳门豆捞公司向吴鹏飞出具的,澳门豆捞公司对执行担保300万元一事予以确认,并承诺因此欠吴鹏飞300万元整,如不履行相关约定,吴鹏飞可以恢复执行并有权向澳门豆捞公司追索300万元整,且澳门豆捞公司愿意承担吴鹏飞因追索该300万元欠款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故当日吴鹏飞向一审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视为已执行人民币叁佰万元整”而撤回对澳门豆捞公司的执行,说明吴鹏飞撤回对澳门豆捞公司的执行并非因为澳门豆捞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300万元的付款义务,而是澳门豆捞公司向吴鹏飞出具了300万元的《欠条》,澳门豆捞公司一直拒不履行《欠条》中的约定义务,吴鹏飞有权就此单独起诉。三是吴鹏飞在执行过程中配合执行人员工作,积极调解结案,现一审法院置吴鹏飞从未收到澳门豆捞公司的任何担保款项于不顾,直接驳回上诉人起诉,致使吴鹏飞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救济。且就本案来看,如果人民法院适用裁定驳回起诉,那么吴鹏飞与澳门豆捞公司之间的担保纠纷将没有任何其他的救济途径,势必会剥夺吴鹏飞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吴鹏飞申请执行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3148号一案中,澳门豆捞公司于2016年9月24日向原审法院出具《担保书》,自愿为被执行人诸建忠、陈明亚提供担保300万元,并承诺付款方式及期限。申请人、被执行人遂于同日达成《和解协议》。原审法院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2016)浙0109执74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终结执行。后根据吴鹏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原审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6)浙0109执744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澳门豆捞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并限其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向吴鹏飞清偿案款300万元。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吴鹏飞与澳门豆捞公司就前述执行担保达成《欠条》、《协议书》(均于2017年10月签订),吴鹏飞亦于2017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对澳门豆捞公司的执行申请,并提交《情况说明》,言明:“现经法院执行,视为已执行人民币叁佰万元。申请人将继续申请执行扣除叁佰万元地执行本金及利息。”上述《欠条》、《协议书》系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2018年1月3日吴鹏飞申请恢复执行(2016)浙0109执7446号一案,并于同日出具《结案报告》,确认诸建忠、陈明亚已履行完毕案款,自愿放弃剩余案款及利息,(2015)杭萧商初字第31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执行完毕,原审法院亦于2018年3月16日出具《结案通知书》[案号为(2018)浙0109执恢216号]。现吴鹏飞又依据2017年10月13日澳门豆捞公司向其出具的《欠条》起诉,主张澳门豆捞公司履行担保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而吴鹏飞在案件恢复执行且该执行案件已结案的前提下,再依据《欠条》提起的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文玲
审判员 徐毅翀
审判员 危 薇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方舒婧
书记员张菊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