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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2民特70号

杨维基、罗志火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杨维基;罗志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22民特70号

申请人:杨维基,男性。1948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证件号码:340123194809090570,住址: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人:罗志火,男性。1968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证件号码:340123196802254738,住址: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杨维基与罗志火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杨维基与罗志火因健康权纠纷,于2019年1月26日经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罗志火一次性赔偿杨维基医药费、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4000元。(已支付)2、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杨维基与罗志火于2019年1月26日经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章云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薛 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