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刑初75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秀丽,女,1971年6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莱西市,捕前住莱西市。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6年8月4日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2月26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孙寿师、曲鹏,山东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7]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秀丽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永波、神玉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秀丽及其辩护人孙寿师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二次。因本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秀丽原系青岛某纺织有限公司员工。2005年10月10日因擅自离职、连续旷工被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11月起李秀丽多次上访要求该公司为其缴纳2005年以来的社会保险以及支付工资、经济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8万元,同时给予办理低保,未果。2016年8月4日李秀丽因在莱西市信访局信访时扰乱秩序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在其诉求未能得到解决后,李秀丽多次到北京上访。在北京上访期间,李秀丽以其上访不能赔钱、不给钱不跟着回去为由先后要求公司和主管部门的接访人员为其报销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人民币5908元。2017年2月24日又以因行政拘留需要补偿为由,在北京入住的宾馆内向公司和主管部门的接访人员索要上访费人民币35万元,称若不能满足就滞留北京继续上访,在接访人员与其反复协商后,向其支付现金人民币1万元,后保证当日不去刷卡(身份证)信访。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案件来源、查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相关书证、户籍证明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秀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进京非访登记、拒不服从劝返安排为要挟,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被告人李秀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解称其上访要的是1998年至2005年期间的工资、加班费、生活费,其去北京不是非访,因为政府不给其解决问题,其是逐级上访,到国家设立的正规信访机构上访,但其确实拿了钱。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本案被告人敲诈勒索数额为15000元,另外的35万元系个人正常诉求;本案没有要挟,没有强行索取,是单位人员协商给被告人的;被告人是正常上访,而不是非访;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秀丽原系青岛某纺织有限公司员工,2005年10月因擅自离职、连续旷工被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李秀丽拒绝在解除劳动合同书上签字,对被公司解除一事,李秀丽既未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亦未到人民法院起诉。自2015年11月份起,李秀丽多次上访要求该公司为其缴纳2005年以来的社会保险、支付2005年以来的工资及经济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8万元,同时给予办理低保,经相关部门多次协调无果。2016年8月4日,李秀丽在莱西市信访局信访时因扰乱秩序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在该公司未达到其目的后,李秀丽自2016年11月份开始多次到北京国家信访局重复登记上访,在北京上访期间,李秀丽以其上访不能赔钱、不给钱不跟着回去为由先后要求公司和主管部门的接访人员为其报销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908元。2017年2月份李秀丽又以行政拘留需要补偿为由,在北京入住的宾馆内向公司和主管部门的接访人员索要上访费人民币35万元,称若不能满足就滞留北京继续上访,在接访人员与其反复协商后,于2017年2月24日向其支付现金人民币1万元,李秀丽保证当日不去国家信访局登记上访。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莱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查破经过证实:2017年2月21日,青岛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谭某到莱西市公安局报案称,自2016年11月份至今,先后二次被原公司职工李秀丽敲诈现金人民币5908元,要求查处。莱西市公安局于同年2月23日立案侦查,于同年2月26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将李秀丽抓获。2、被告人李秀丽供述与辩解:“我到北京上访是让企业给解决我1998年到2005年的工资,还有给我交养老保险直至退休,还有工龄赔偿金,这些都是依据劳动法要的。因为法律给我解决不了问题,我听说单位有通过打官司打赢的,但单位给的是麻袋,我不想要麻袋。2005年厂子同我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厂子不给职工交养老保险,我们就去上访,因为我是上访的代表,所以厂子就给我解除了劳动合同。厂子在家属院的墙上贴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告,我就从墙上把这个公告揭下来,拿着这个公告去青岛、济南上访,也拿着这个公告向莱西反映过,厂子至今什么也没给解决。我在莱西市劳动局有劳动合同,2016年我拿着身份证到北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访处刷过身份证就显示在职,也就是我没有与厂子解除劳动合同,我没有在解除劳动合同上签字。我没有向公司索要钱,他们给我我就拿。2016年我被拘留,一天5万,7天35万,所以跟他们要35万。”3、证人谭某证言证实:“我是青岛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5年9、10月份因李秀丽无故旷工,公司对其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11月份,李秀丽开始到相关单位上访,要求企业缴纳2005年以来的社会保险、发放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8万元,同时要求为其办理低保。公司多次与其协商未果,2016年8月,李秀丽因在莱西市信访局接访室敲砸门窗,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6年11月开始,李秀丽开始到北京上访并长期滞留北京,公司安排我到北京对李秀丽进行规劝,2016年12月9日,我和莱西市工信局领导赵某与李秀丽打电话,李秀丽说来上访的都挣钱,她也不能赔钱,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到北京上访的路某、食宿费、生活费,如果不支付就不见面。后来在北京火车南站我给了李秀丽人民币5000元。李秀丽同意回莱西,并要求我给她买火车票,我又花了324元买了回莱西的火车票,次日李秀丽跟我们回到莱西。过了几天,李秀丽又开始到北京上访,要求解决社会保险等费用共计85万元,社会保险要为其一直缴纳到退休,并给其办理失业手续,享受失业待遇。”4、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我是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2005年10月份,李秀丽无故旷工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11月份,李秀丽开始到相关单位上访,要求公司给其缴纳2005年以来的社会保险、发放2005年以来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费用共计人民币48万元,公司没有同意。2016年11月15日,我得知李秀丽又去北京上访,第二天我和莱西市工信局的领导郝某1到北京接访,李秀丽又提出要48万元的补偿金等费用,后双方经商谈,李秀丽要求公司把她来北京和回莱西的车票钱给她,她就同意跟我们回莱西。经向公司董事长徐某汇报,没办法才同意为李秀丽支付到北京车票钱260元及购买了回莱西的车票(花费324元)。回来没多久,李秀丽又到北京,我公司谭某去北京接访,李秀丽又借机索要了其所谓的上访的路某、食宿费等费用共计5000元以及回莱西的车票钱324元。2017年1月期间,李秀丽多次到国家信访局登记上访,要求解决社会保险等费用,2016年8月份因在莱西市信访局扰乱单位秩序被莱西市公安局拘留七天,李秀丽要求其被拘留期间公司每天补偿其5万元,7天总共补偿35万元。后李秀丽又到国家信访局登记上访,公司的姜秀波去接访,姜秀波打电话回来说李秀丽要求先把被拘留7天的补偿金35万中的20万元打到她的银行卡上,要不就不跟着回来。”5、证人赵某证言证实:“我在莱西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工作。李秀丽2005年旷工被公司开除,后李秀丽要求公司为其缴纳2005年以来的社会保险、发放2005年以来的工资、支付48万元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求办理低保待遇,多次到北京上访,我按照局要求协助某集团到北京对李秀丽做劝返工作。当时与某集团的谭某一起去的北京,一开始李秀丽还坚持要48万元的补偿金,公司没给她。李秀丽又要求支付其到北京上访的路某等5000元,说不给钱就不回去,继续上访。谭某让我电话与李秀丽协商,李秀丽称别人上访都挣钱,她也不能赔钱,后在北京南站谭某给了李秀丽5000元现金,又按照李秀丽要求,花了324元给她买了一张回莱西的火车票。听说回来后没几天,李秀丽又到北京上访了。”6、证人苏某证言证实:“我在青岛某纺织有限公司财务部任会计。2016年11月份公司张某1从公司财务报销了李秀丽的3张火车票共计584元。2016年12月份,公司谭某拿着一张李秀丽写的“今收到青岛某有限公司上访费用5000元整”的收条,从公司报销了5000元。支付给李秀丽的费用可能还有未处理的,只有到我这报销我才知道。”7、证人徐某证言证实:“我是青岛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我公司名称是青岛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某纺织有限公司是我公司的下属,青岛某纺织有限公司的前身是莱西市麻纺织厂,李秀丽是原莱西麻纺织厂的职工。2005年9、10月份因李秀丽私自旷工,经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李秀丽解除劳动合同,告知李秀丽这一决定后,其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也没到劳动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诉。直到2015年11月份,李秀丽开始到相关单位上访,要求公司给其缴纳2005年以来的社会保险、发放2005年以来的工资、支付补偿金费用共计48万元,公司没同意。李秀丽到北京上访,2016年11月15日我安排公司总经理张某1到北京接访,同去的还有莱西市工信局的郝某1,次日张某1打电话说李秀丽要求公司给其缴纳2005年以来的社会保险、工资、支付补偿金共计48万元,公司不可能同意。不长时间张某1打电话说李秀丽同意回莱西,但要求把她来北京的车票钱和回莱西的车票钱共计584元给她,我同意了。李秀丽回莱西后没几天,又到北京上访,公司的谭某去接访,同去的有工信局的赵某,李秀丽又以同样的理由索要了其所谓的上访交通费、食宿费等共计5000元及回莱西的车票钱324元。2017年1月份李秀丽又到国家信访局登记上访,以每天补偿5万元的标准总共向公司索要其被莱西市公安局拘留七天的补偿费35万元,姜秀波去接访,后李秀丽要求先把35万元中的20万元打到她银行卡上,经协商,公司给了李秀丽1万元。”8、证人左某证言证实:“2017年2月21日左右,公司安排我与姜某以及工信局郝某1到北京做李秀丽的劝返工作。我们到达北京住在北京南二环的99优选宾馆,2月24日8点左右,我们在国家信访局找到正在登记上访的李秀丽,把她约到我们住的宾馆,进去前我把手机的录音功能打开了,李秀丽提出要2万元,我说来时就带了1万块钱,李秀丽说1万就1万吧。我给了李秀丽1万元钱,李秀丽给写了收到条。”9、证人姜某证言证实:“2017年2月19日公司安排我与左某以及工信局郝某1到北京做李秀丽的劝返工作。当天到达北京,住在北京南二环的99优选宾馆,第二天我们到国家信访局门口等到李秀丽,李秀丽提出因其被行政拘留七天要求公司补偿35万元,先给她20万元,公司不同意。2月23日左某把李秀丽约到我们住的宾馆协商,李秀丽还要20万元,双方没谈上来。2月24日上午,我们在国家信访局找到正在登记上访的李秀丽,再一次把她约到我们住的宾馆,李秀丽提出先给她1万元钱,保证下午不去登记上访了。经向公司汇报,给了李秀丽1万元钱,李秀丽给写了收到条。”10、证人郝某1证言证实:“我在莱西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工作。2005年10月,原莱西麻纺厂职工李秀丽因私自旷工被公司开除,2015年11月起,李秀丽开始到莱西市信访局上访,要求公司给其缴纳2005年以来的社会保险、发放2005年以来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计48万元,我局告知其提出的要求系不予受理的范围,建议通过劳动部门或法院解决。2016年8月4日,李秀丽到莱西市信访局上访,因以砸门等形式扰乱单位秩序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天。后来李秀丽到北京国家信访局登记上访。2016年11月16日,我和某集团公司的张某1到北京接访,找到李秀丽进行规劝,李秀丽以同样理由要求补偿其48万元,公司不同意。后李秀丽说可以跟我们回莱西,但要把她来北京的车票钱和回莱西的车票钱给她,公司为李秀丽支付了她到北京的车票钱260元及为其购买了回莱西的车票,买票花了324元。2017年2月19日李秀丽又到北京国家信访局登记上访,我和某集团的姜某、左某到北京接访,我们在国家信访局找到李秀丽,李秀丽提出之前被行政拘留七天,要求补偿费35万元,先给她20万元,否则她就留在北京继续登记上访,公司没有同意。2017年2月23日由左某打电话约李秀丽到我们住的宾馆商谈,李秀丽还要20万元,双方没谈上来。2月24日上午,我们在国家信访局找到李秀丽,再次把她约到宾馆,经双方协商,李秀丽同意1万元钱,左某就把1万元钱给了李秀丽,李秀丽打了收条。”11、证人于某证言证实:“我现任青岛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支部副书记,原来在莱西麻纺织厂工作。2005年10月李秀丽等人因为厂子通知回厂上班不回来,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终止李秀丽等人的劳动合同,我是当时的职工代表之一。从2015年年底开始,我听说李秀丽要求厂子向其支付2005年至2015年间的工资、劳保、赔偿金等四五十万,厂子不同意,李秀丽开始上访,后来到北京上访,公司安排人去北京接访,每次接访时厂子还得给李秀丽钱,听说给了好几次,每次都万八千的,不给钱李秀丽就不回来。”12、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我在某纺织有限公司企财部负责职工劳保工作。2015年左右的一天,公司张某1总经理问我李秀丽是哪年被除名的,我通过调取材料发现2005年10月份李秀丽因连续旷工被公司除名,这时我才知道李秀丽因此到莱西政府和北京上访,我所知道的是公司去北京接李秀丽三次,每次都要给李秀丽一笔钱她才跟着回莱西,还要支付她来回路某和北京上访期间的生活费。13、证人张某2、孔某1证言证实:该二人是青岛某纺织有限公司职工。2005年10月李秀丽等人因为厂子通知回厂子上班不回来,经公司职工代表表决通过终止李秀丽等人的劳动合同,为此还发过红头文件,在车间工作栏上贴着通报。14、证人林某、李某证言证实:该二人是青岛某纺织公司副经理、经营部长。2005年10月份的时候,单位职工李秀丽无故旷工被开除并解除了劳动合同,公司安排该二人到李秀丽在公司的家属楼8号楼去送处分决定,该二人在李秀丽家敲门没人开门,就把李秀丽的处分决定贴在8号楼东山墙上了。15、收到条、借记卡交易明细证实:李秀丽于2016年12月9日收到青岛某纺织有限公司上访费用5000元,于2017年2月24日收到1万元。16、通话录音证实李秀丽向公司索要钱款的内容。17、莱西市委市政府信访情况说明、越级访明细表证实李秀丽越级上访的具体时间及次数。18、青岛某纺织有限公司处分决定证实:2005年10月10日经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李秀丽按擅自离职处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9、青岛某纺织有限公司证明、莱西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证明证实:该公司系由原莱西麻纺织厂改制而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自1990年12月至1995年9月,李秀丽在青岛韩一莱利纺织有限公司投保缴费,1995年10月至2005年10月李秀丽在青岛某纺织有限公司投保缴费。20、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证明证实:李秀丽于2016年8月4日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秀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进京非访登记、拒不服从劝返安排为要挟,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部分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李秀丽在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因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保险等费用无果而多次上访,并以公司不给钱就滞留北京上访为要挟,索要上访交通费、食宿费以及因被行政拘留而索要补偿款,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实施了要挟行为。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称被告人是正常上访而不是非访,上访的目的是向公司索要工资等费用,且没有要挟和强行索取,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滞留北京上访为要挟向公司索要的是因上访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以及被行政拘留的补偿费等不合理费用,该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实施了要挟行为,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涉案数额应为15000元,其余35万元系个人正常诉求的辩解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要的35万元系其主张被行政拘留的补偿费,而非正常诉求,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秀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6日至2021年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秀丽退赔被害单位青岛某纺织有限公司人民币一万五千九百零八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方希春
审 判 员 胡淑锋
人民陪审员 孙万里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昕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