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宁0106民初914号
原告:齐雅莉,女,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琼琼,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明微,男,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原告齐雅莉诉被告白明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雅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琼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明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雅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0795.67元及银行贷款利息损失2346.44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3日),以上共计183142.11元;判令被告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事,被告称其在帮公职人员倒还信用卡,经常向原告借款且数日内归还并给予不定的好处费。因银行给原告单位职工办理信用贷款,被告提议原告办理贷款后出借给其用于倒卡,并向原告保证资金绝对安全且按时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原告于2018年5月、9月分别办理贷款后给被告打款共计25万元,期间被告给原告偿还73688.5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白明微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6日、5月27日、6月9日,原告通过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向被告转账支付10万元、2万元、3万元;同年9月16日,原告通过宁夏银行向被告转账支付8万元;同年9月15日、16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支付15000元、5000元;以上原告共计向被告转账支付25万元。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9204.33元及银行利息4484.17元。因被告未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即应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0795.67元及利息2346.44元的诉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2019年1月4日起的利息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被告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白明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齐雅莉借款本金180795.67元、利息2346.44元(算至2019年1月3日),合计183142.11元;2019年1月4日起的利息以180795.67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白明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桂香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袁红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