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55号
申请人:贵州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遵义市南部新区龙坑街道办事处遵南大道保利未来城市B2-95-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37301976R(1-1)。
法定代表人:张金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贵州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贵州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贵州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街道办事处龙泉常青藤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60938056D。
法定代表人:陈涛,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贵州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长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其银行存款503604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结合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实际(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吴安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飞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3604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查封、扣押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亚丽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周琴美
书记员李晓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