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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82民督20号

桦甸市晟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王迪申请支付令

法院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吉林省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桦甸晟发物业有限公司;王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吉0282民督20号

申请人:桦甸晟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明华街莲花路。

法定代表人:李福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荣,女。

被

申请人:王迪,其他情况不详,住桦甸市桦城上海花园****楼****。申请人桦甸晟发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桦甸市晟发物业有限公司称,王迪居住在桦甸市桦城上海花园D区9号楼2单元501室,自2015年12月开始由桦甸晟发物业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与服务,2015年-2018年物业费计算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60元,王迪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26.66平方米。王迪拖欠2015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期间物业费共36个月,合计2736元。桦甸晟发物业有限公司提交了收费许可证、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等证据证明其主张。要求被申请人王迪给付申请人物业费273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迪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桦甸晟发物业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期间物业费2736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王迪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于福超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白峻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