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24民特45号
申请人:刘某某。
申请人:郭某。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某某与申请人郭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9年2月1日经获嘉县法学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郭某欠刘某某工资款5315元,定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2657.5元,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2657.5元,双方就本次债权债务关系清结。如任何一期逾期,刘某某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刘某某与申请人郭某于2019年2月1日经获嘉县法学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张秀云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