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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82刑初232号

唐伟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唐伟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82刑初23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伟丽,女,1984年2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9)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伟丽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琴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伟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8年10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唐伟丽在乐清市虹广场沃尔玛超市内,盗走一只售价34.9元的唇膏。 2.2018年11月15日9时许,唐伟丽在乐清市虹广场沃尔玛超市内,盗走一瓶售价450元的精华液。 3.2018年12月3日8时许,唐伟丽在乐清市虹广场沃尔玛超市内,盗走一个售价159元的保温杯。 4.2018年12月7日10时许,唐伟丽在乐清市虹广场沃尔玛超市内,盗走一瓶售价159元的醒肤水。 案发后,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告人已赔偿沃尔玛超市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伟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解协议书、收条、照片、证人张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伟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唐伟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唐伟丽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综合本案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伟丽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晓娇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代

书记员 陈雄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